关于适度放开并规范企业间借贷的提案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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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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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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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度放开并规范企业间借贷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我国的民间借贷,特别是企业间借贷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支持,现实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甚至严重的后果,必须加以疏导和规制。
一、在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了大量的企业间借贷案件,按金融政策,此类纠纷多被认定为无效,由此产生了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当事人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比如,相对数量的企业间借贷都设定了担保,在企业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根据相关规定,担保人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以内承担责任,使债权人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近期温州等部分地区由非金融机构借贷引发的各类纠纷中,企业间借贷问题也比较突出。另外,因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金融政策,将民间借贷界定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在效力认定和利息保护等方面与企业间借贷相区别,现实中出现了大量名为民间借贷实为企业间借贷的纠纷,即企业采取以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或亲属名义借款或贷款,以避免出现借贷关系被认定无效的后果,而实际的放贷人和用款人可能都是企业。还有的企业因正规融资困难,采取“假买卖、真融资”等办法向其他企业融资,但在债务人获取资金后,债务人或担保人利用企业间贷款无效的政策,主张该类合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从而以非诚信手段获取额外利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现行法律、法规未对企业间借贷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企业间借贷问题于1998年3月16日对较高人民法院作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问题未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仅对公民间借贷作了规定。根据企业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情况,企业间借贷的债权人一般是一些财富积累较多的企业,在满足自身需求外还存有相当数量的闲散资金,而债务人有短期的用资需求,一般有订单和生产能力。此种情况下,企业间借贷的发生仅是因为银行放贷存在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等特点,而企业间借贷往往具有手续简便、周期短等特点,因此应认为企业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应当由金融法规或金融政策确定为合法借贷。但是,企业间借贷毕竟不同于正规金融,伴随着企业间借贷手续便捷、方式灵活等优点的,也有风险控制能力弱、债权催收不规范等先天性弱点,甚至会诱发集资诈骗、洗钱等刑事犯罪。
上述问题我们应高度重视,从改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企业的生存发展状况,解决其融资需要的角度看,我们应适度放开并规范企业间借贷行为。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的金融政策,有条件地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许可非金融机构不以放贷为主业的、一定范围内的借贷行为,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