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追究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的提案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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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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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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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追究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辩护制度是司法制度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律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这些年,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数量有所增长,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相对刑事诉讼的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以2010年为例,全国律师发展到20万人,办理刑事案件53万件,人均不足3件。据法院系统反映,有半数以上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多年来律师辩护率一直在低位徘徊的现状未根本改观。这种状况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目前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造成的高风险问题。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306条和刑诉法第38条的规定,但对于追诉程序,没有考虑辩护律师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实践中等同于对一般公民涉嫌伪证罪进行追诉,结果导致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权利作用的严重失衡,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刑事审判的质量,律师界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追究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
主要考虑是,鉴于辩护律师是否涉嫌伪证罪的关键问题涉及证据是真是伪、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同时考虑到控辩双方均是依照法定职责参与诉讼,并形成对抗和制约关系的特殊性,因此,对一方是否涉嫌伪证不宜也不能由另一方来作出裁断,而应经法院审查后方能作出判断。建议可参照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辩护律师的伪证等问题,由公安机关或者起诉机关提请审理本案的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经法院调查,认定该证据属于伪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应依法予以排除;如辩护律师的行为涉嫌犯罪需立案查处的,法院可以裁定取消该律师本案辩护人的资格,并交由该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设定这一特别程序,是解决目前任由作为控方的侦查、起诉机关以涉嫌伪证为名可在诉讼任何阶段即对辩护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剥夺其辩护人资格,以致影响控辩双方地位、权利平衡的一个较好的、可行的思路。
具体建议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57条后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涉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提请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属于伪造或者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辩护律师的行为涉嫌犯罪需立案查处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取消该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的资格,交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