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诉民航中南局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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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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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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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王姗姗
贺信)“民告官”案件——东星航空公司诉民航中南局停飞行政处罚无效案二审3月7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东星航空代理律师严明义认为,民航中南局在向东星航空下达停飞行处理决定时,程序及形式均存在违法之处,应认定该处理决定无效。
此前的2011年12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东星航空诉民航中南局一案原告败诉,东星航空随后提起了上诉。
二审庭审被安排在仅容纳六个旁听席的小法庭进行,且只有一位代理审判员出庭。东星航空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对此细节向法官提出了异议。
庭审中,严明义指出,民航中南局在2009年3月14日对东星航空下达的停飞电传通知中,除引据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出具的一份“关于建议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再无任何对东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事实或处罚法律依据的引述,同时也没有对当事人告知必要的事后申诉权利,因此该停飞通知从形式上就存在违法。
对此,被告民航中南局的代理律师承认,由于“时间、事情紧急”,文本起草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所以通知在表述上的确存在“瑕疵”。
严明义还认为,航空业属于行业监管,武汉市政府对民航中南局提出东星航空停飞建议,并无法律依据。
对此,被告方在庭审中反驳称,停飞决定是基于对东星航空运营情况的“综合判断”——东星航空于2009年初已经处于资金紧张、债权人申请其破产重组、航材严重不足、员工情绪不稳的局面。而武汉市政府发函的行为,则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条款,对其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具有整体综合监管职责。
民航中南局法务处一位姓何的负责人对财新记者表示,在下达停飞通知前,国家民航局派出总飞行师,于2009年3月12日会同中南局组成两级“安全检查组”,对东星航空进行检查,并向民航局领导提交了检查报告。这份报告提出的结论就是“建议停飞”。
不过,中南局在一审中以“内部汇报文件不具法律效力”为由,并未提交上述报告。而东星航空的代理律师严明义指出,中南局之所以未在一审中提交上述证据,恰恰表明距离其下达停飞通知较近的这次安全检查中,并未查出东星航空存在任何应当被立刻宣布停飞的重大安全隐患。
此外,严明义还提交了中南局设立在武汉地区的日常监管机构对东星航空开具的每日监管记录为证,该记录显示,东星航空在被停飞前几日,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无重大需要紧急停飞的事由。而2008年末由民航局做出的年度安全检查报告中,虽然对东星航空提出了多达32项整改要求,但总体评份依然达高到94分,符合运营要求。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而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允许被告延期举证,东星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这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而被告事后搜集新证据,亦属于违法。
3月6日,财新记者在全国“两会”湖北代表团驻地采访到武汉市市长唐良智,当问及“武汉致函要求东星停飞的理由”时,唐良智表示东星航空的问题“已经做了处理”,武汉政府是“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