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股权投资溢价有望出台征税细则

来源:21世纪网 作者: 日期:2012-03-07 点击次数: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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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网独家报道 21世纪网较新获悉,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有望出台,其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已被列入议程。

  2月9日,伴随“国家税务总局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定稿会”在重庆召开,此前一直处于税收征收模糊地带的合伙制企业所得税问题未来终于有望出台征收细则。

  21世纪网从地方税务机关处了解到,目前国税总局部门内已经形成明确思路,未来或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和合伙企业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力度。

  尽管一直以来国税总局都在推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二级市场股权投资溢价)取得税权的税源管理。但由于国税总局未出台具体细则,各地区目前征收方式并未统一。

  但据媒体报道,仅北京、天津、山东、深圳等少数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开始对PE二级市场投资溢价展开征税。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难题

  “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方面的税收征管一直是一个难题,此前也一直存在争议。”一位接近国税局相关人士向21世纪网坦言。

  该人士指出,虽然2011年国税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中表示,“要加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税权的税源管理”。但目前《通知》已经实施了一年,仍然收效甚微。

  21世纪网从会计师事务所人士处了解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事实上,非货币性资产因其“在未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其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基本特征,在具体评估时其增值部分未产生现金流,由此构成征收个税的主要障碍。

  具体到PE持股溢价衡量方面,则表现为PE所持长期股权处于解禁期或者尚未套现而难以衡量具体实现的增值情况,PE二级市场持股溢价征税一项,目前业内争议较多的在于“如何对持有的股票溢价进行估值”、“估值时点”以及“具体征收模式”等方面。

  对此,有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以限售期股权增值情况给21世纪网举例,“比如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购买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时自然人由于股票限售期限制,未实际获得增值收益,较终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向其筹得纳税资金,这样就造成欠税可能。”

  该合伙人向21世纪网表示,“目前自然人形成的欠税往往很难进行追缴。因此虽然《通知》已经肯定了征税的合法性,但各地征收情况仍然处于散漫而难以全面开展的状态。”

  不过合伙人在一级市场股权投资增值部分如何评估,按什么标准征收税还未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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