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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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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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格式见附件一)、归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子公司指定专门部门与董事会办公室对接,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和报送,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临时重大事项或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和报送,并于事项确定或项目组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报送负责人名单送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正式披露的信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和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报备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发生时,相关责任人应当第一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报董事会办公室,供公司汇总、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登记时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要求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共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董事会秘书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报送部门应及时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报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