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代表团:建议赋予派驻基层检察室法律身份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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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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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徐盈雁)记者从海南代表团了解到,海南团今天向大会提交了议案,建议赋予派驻基层检察室法律身份。
海南代表团提出的这份议案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增设“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街道、乡镇、社区等区域设置若干派驻基层检察室。派驻基层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组成部分”作为第四款。
议案显示,从2008年开始,为积极服务“三农”,海南省检察机关率先试水,要求“基层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探索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现在36个派驻乡镇检察室覆盖全省158个乡镇。检察室通过设置工作站、聘请检察信息联络员等方式,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了全省59个农场和1363个自然村,延伸到了较基层。
海南省检察机关的成功探索,引起了较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和支持。经过广泛调研,高检院于2010年10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实践和探索,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切实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截至2011年9月,全国28个省级检察机关设置派驻基层检察室1895个。
议案认为,实践证明,派驻乡镇检察室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社情民意,促进检察机关督促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是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途径,符合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然而,目前检察机关设立派驻基层检察室,其构建的制度和法律依据,一直停留在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件这一尴尬层面。机构设立及工作职能均缺乏法律依据,成为目前开展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面临的较大问题和困难。相比之下,人民法院在乡镇设立人民法庭,公安机关在基层设立派出所,分别由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法可依。
海南代表团提交的议案中因此提出,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亟需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