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比萨店自称位于法租界遭罚4.75万元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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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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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萨店开业用“法租界”当噱头消费者不满工商罚商家4.75万元律师提醒
广告词玩新奇特别碰法律底线
新闻回放
据报道,2月26日,有消费者在马上诺餐厅永嘉路店用餐时发现,店内宣传广告册上印有“法租界比萨马上诺盛大开业”字样,服务员以“法租界”自我标榜,宣扬所谓的“小资情调”、“高雅情操”,该餐厅官网上也有关于“法租界”的宣传语。
上海工商部门对此事展开调查,认为马上诺比萨的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其强调的“法租界”一词将被殖民的屈辱历史作为商业卖点,使社会公众产生屈辱感,是与社会主义社会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的。
3月2日,上海工商部门对马上诺餐饮(上海)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公开更正,处广告费用5倍罚款(人民币475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句广告语,为什么会引来高额的行政处罚?本报请专业律师为读者详解相关法律问题。
●律师解读
拿“法租界”当卖点重伤了国人感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玥律师说,“法租界”是鸦片战争时期,法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具有行政自治权和领事裁判权的“租借地”。从其1849年开始建立至1943年被收回,存在近百年的法租界实际上就是中国遭受屈辱的历史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且广告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民族歧视等内容。
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徐展勤律师说,马上诺公司在开业广告中用“法租界”这样的词,给人直接的联想就是那段国人遭受屈辱的历史,会严重伤害国人的感情和尊严,带给人非常不愉快的心理体验,是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隐含有民族歧视的意味。
因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家进行依法查处是有法律依据的。
广告有损国家尊严情节严重追刑责
刘玥律师说,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如果商家的宣传广告中含有损害国家尊严、伤害国人感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公共利益等内容时,将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同时,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提醒,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那就不仅要被罚款,还将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商家违法广告可以向工商投诉
徐展勤律师呼吁广大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投诉。
不过,刘玥律师也表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授权普通公民,可以为维护公共利益而直接对这些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直接提起诉讼,代表广大公众的利益予以维权。
●特别提醒
广告追求另类别触法律底线
据悉,像马上诺这样的例子并非少见:2001年,某内衣品牌就曾在其广告宣传语中使用“玩美女人”这样的词语;而某食品广告中竟然出现“泡妞”这样的词;2010年被叫停的宜春市旅游局发布的广告词为“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
2005年6月,麦当劳在成都某电视台播出一则广告,其中含有消费者向商家下跪“求折扣”的镜头,这则广告有“侮辱消费者”之嫌。在压力之下,麦当劳公司停播了该广告。之后又发表声明,表示歉意。
律师说,这些广告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或被查禁或被叫停。
律师提醒,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不能一味追求轰动效用而不顾及社会效应以及受众的心理。
如果一味追求新奇特,不惜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要求和善良风俗原则,则可能违法,轻则停止发布,重则被罚款,更为甚者还有可能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记者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