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机制应适应长远发展

来源:《中国投资》 作者: 日期:2012-03-06 点击次数:102

  煤层气机制应适应长远发展

  我国煤层气产业的发展正处于快速成长期,所面临的权益之争等问题有其特殊阶段性。而产业机制的建设应该更加着眼长远,以期产业发展能够拥有持续动力

  近几年我国煤层气产业总体发展趋势向好,除了在规模开发以及提升技术水平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外,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出台了有关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瓦斯发电上网及加价、人才培养等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的进步,然而煤层气的机制建设仍被视为制约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无论是煤层气与煤炭之间的采矿权之争,还是激励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难以落实的问题,纠葛已久。

  在这一方面,近期出台的《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也给出了相应的解答。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在《规划》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研究制定煤层气开发合作条例,专门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煤层气开发、煤层气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等。

  围绕煤层气开发产生的权益纠纷或许将由此迎来新的解决契机,然而此前相关部门采取的治理措施却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中国石油(601857)大学(北京)中国油气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毅军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产业发展也应该考虑不同的重点。长远来说,应该更多强调煤层气产业的竞争性,并建设良好的市场机制辅助其发展。

  “气矿”之争

  谈到煤层气开发,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是有关煤层气和煤矿之间的权益争夺。简单来说,煤层气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管理,目前绝大部分集中于少数央企手中,比如中联煤层气公司以及中石油。而煤炭的开采权则比较分散,对于一些地方煤炭企业来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于,过去采矿前需要优先处理的“瓦斯危害”,如今变成了前景可期的“优质清洁能源”,可采矿权却偏偏不在自己手中,矛盾就此产生。

  山西省沁水盆地作为此次《规划》中明确的两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之一,由于资源富集,这一矛盾表现得尤为明显。除了企业之间或明或暗对于气权的争夺外,地方政府也希望能够争取更多主动权。

  在近日出台的山西省“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煤层气产业被列入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而早在2010年底山西省获批“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时,也早已瞄准了煤层气采矿权的“回归”,希望国家能够给予相应政策上的支持。

  在此前的博弈过程中,晋煤集团获得山西成庄和寺河(东区)区块的煤层气采矿许可证,成为我国第一个获得该许可的煤炭企业。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获得山西省沁水煤田伯方区块煤层气探矿权,是获得煤层气探矿许可证的第一家地方国有企业。

  对于地方政府和企业而言,争夺煤层气采矿权显得理直气壮。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对于争议无法调解的区块,若处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则支持“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然而综观近几年的发展情况,关于煤层气采矿权的争论从未止息。上述文件中提出的“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也仍然没有定论。中联煤层气公司经营管理部主任李良此前就曾对媒体表示,采煤采气一体化、气随煤走,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表现,将不利于煤层气甚至是煤炭产业的发展。

  合作双赢

  对于这一棘手的状况,此次《规划》中提出:“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但未设置煤炭矿业权,根据煤炭建设规划5年内需要建设的,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保证煤炭开采需要”。

  魏鹏远在发布会上对此解释称,正在研究有关方案,基本概念是5年之内,属于“十二五”期间国家煤炭开采的重点区域,煤层气企业要服从于煤炭开采;而如果是远景煤炭规划区域,则以煤层气开采为主。

  当有记者问到“气随煤走、两权合一”的问题时,魏鹏远表示,有煤就有气,将二者分离而又协调不好一定会有问题,但究竟应该如何解决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对于“气矿”之争,刘毅军作为一名长期研究天然气发展状况的学者,考虑问题的角度更加切实。他表示,从传统天然气发展来讲,目前我国的煤层气正处于引入阶段,主要发展范围仍在产气区附近,气量较小,但伴随其快速成长的势头,则将面临跨区域输送的问题,也就是需要管道建设。

  对此,刘毅军表示:“我国目前的管网建设还不充足,允许煤层气使用主要由油气企业控制的输送管道,实际上也是一种对市场的争夺。再加上煤层气本身不够稳定,存在一定技术性的障碍,所以这不单单是管道拥有方不让进的问题”。

  他表示,煤层气还处于开发市场的阶段。在产区附近,煤层气的消费价格较低,必须经过一定输送距离才能卖上价钱。这就需要建设管道,而这一投资规模大风险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应是哪些企业愿意并有能力承担这样的风险,就由哪些企业来做。在这方面油气企业具有一定优势,是在这样一种特定约束条件下的自然选项。

  当然,在适度竞争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化解煤层气和煤炭采矿权分置形成的一些矛盾,刘毅军认为企业之间采取合作形式更为理想:“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可以考虑与拥有技术的煤层气开发企业或者国外资本进行合作。我认为权益的初始配置应有清晰的边界,其边界如何划分当然要考虑到具体的国情等,但创设清晰的边界是中央政府较重要的工作,权益的再配置则应由市场按照经济性原则完成。煤炭和煤层气等各种资源权益初始配置边界不清晰是问题的主要症结,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有效的合作”。

  事实上,煤层气、煤炭矿权纷争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曾出现,各国的解决方案虽有不同,但美国所采取的方式即是鼓励煤炭企业与煤层气企业采取联合经营的模式。

  建设长远机制

  除权益配置的问题外,煤层气的定价问题也一直受到关注。

  在2010年底亚洲非常规油气高峰论坛上,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合作部主任傅小康曾表示,中国的煤层气是“市场价格”,即根据当地市场具体情况而定,由上游、下游以及终端用户直接谈判。

  他表示,在国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背景下,伴随消费需求的上升,煤层气价格会跟随天然气价格的上升而上升,有可能从每立方一元钱向每立方两元钱左右发展。

  诚然,煤层气价格的提升对于产业发展更为有利。刘毅军表示,《规划》提到了产业投资不足的问题,如果气价能够提高,企业勘探开发的积极性也会随之上升。由此将为产业发展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

  当记者问及还期待哪些更有利的支持政策出台时,刘毅军却说当前有些过于强调财政补贴的问题:“我觉得这并不是一个特别好的方式。财政给予的补贴,并不能够让企业真正赚到钱。因此我认为更核心的问题在于创造一种制度,让企业可以真正在煤层气产业中以较低的交易成本通过市场竞争盈利”。

  他表示,长远来看,市场的竞争性是保证产业持续前进的较主要动力,但在一定阶段也可以考虑适度的集中。归根结底,以划清各种资源权益初始配置边界为前提,煤层气产业所涉权益的再配置以及定价问题,较终都应该付诸于一个有相应政策与法规保障的健全的市场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