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寒冬”新政“送暖”

来源:《电气中国》 作者: 日期:2012-03-06 点击次数:112

  寒冬中的电气行业步履艰辛,受原材料价格飙升、用工成本上涨、欧美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电气行业普遍利润下滑,加之产能过剩现象遍布、核心竞争力依旧不足、企业无序竞争使得“寒潮”在整个电气行业蔓延。

  与此同时光伏“双反”、铅酸蓄电池行业洗牌、核安全危机、风电大规模脱网等事件的发生使得电气行业的“寒冬”越发寒气逼人,如何御寒对于电气行业来说迫在眉睫,行业准则的出台和国家相关政策的颁布能否为电气行业带来一丝暖意?电气行业的寒冬能否在新政实施后得以缓解?

  火电迎来“史上较严”标准

  2011年9月21日环保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表示,新《标准》的实施将提高火电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推动火电行业排放强度降低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转变火电行业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据悉,2009年全国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为1692.7万、2214.4万吨,电力行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9%、46.4%。实施新标准后,到2015年,电力行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可分别减排580万、618万吨。此外,实施新《标准》对电力行业颗粒物、汞等污染物也有明显的减排效果。

  观点:新《标准》对现有和新建火电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对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对新建火电厂,规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所有新建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标准定为100毫克/立方米;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对现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量标准定为100毫克/立方米,而且其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等的排放限值可以说和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要求基本接近,有的已经是达到。

  现在实施的《标准》不论是对新建机组还是现有机组各项的排放都被火电企业称为是“史上较严格排放”。而且这个《标准》当中,对脱硫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是“十二五”期间火电厂污染重点的治理脱销行业真正走入人们视线,陶德田透露,通过实施新《标准》,在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同时,还能带动环保技术和产业市场的发展,形成脱硝、脱硫和除尘等环保治理和设备制造业约2600亿元的市场规模。

  新《标准》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的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并规定脱硫、除尘应统筹考虑,使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国内脱硝市场的正式启动,新《标准》的实施对于我国火电企业来说未必受欢迎,额外增加的生产费用又将成为火电企业争议的重点,但在节能减排的国际环境下,新《标准》的实施将成为我国全产业链节能减排的重要保证,有助于节能减排进度的推进,何乐而不为呢?

  可再生基金雪中送炭

  2011年12月19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并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管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该可再生能源基金将直接补贴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源等多种形式的项目。以光伏为例,目前推出的1.15元/千瓦时和1元/千瓦时上网电价,其超出目前脱硫脱硝火力上网电价的部分将由该基金补足。

  观点:2009年12月审议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设立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两年过去了,《办法》终于出台。

  据了解,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每年征收金额100亿元左右。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亿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亿元左右。因此,本次电价调整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4厘提高至8厘。

  《办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国家对于新能源产业仍旧作为“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布局,《办法》的实施对于新能源产业的国内利用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光伏这一危机中的新能源产业作用尤为凸显,可以一定程度上拯救因“双反”带来不利影响的光伏产业,同时对于整个新能源产业来说,稳定的财政补助为其技术创新与项目开展都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姗姗来迟的《办法》或将成为新能源产业寒冬中的又一机遇。

  全面衡量水电建设

  2011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联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旨在为做好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水电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两种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观点:我国水利资源丰富,但无序的开发和环境评估的不完善使得水电的开发利用频起争议,如2003年,国家发改委通过报告,计划在怒江干流上修建13座大坝,这一计划引起绿家园、自然之友等环境N G O的强烈反对,此后,温家宝曾批示“应慎重研究、科学决策”,而8年后的今天,争论仍然存在。

  而此《办法》中显示按照分工,国家发改委将主要负责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安排、管理和审批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规划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负责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召集工作。

  同时按照《办法》,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将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结合流域环境特征和水电规划特点,全面评价规划实施后对相关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人群健康产生的直接和潜在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

  《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水电项目的开发与利用做出了详尽地分工,对于经济、社会、环境多方面多角度的进行衡量,重要的是,《办法》明确了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方可通过,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公众意见的采纳也有助于水电项目建设的有序健康的发展,全方位的审视对于水电以及行业中发电端的有序建设都将意义重大。

  风电门槛即将抬高

  2011年12月30日,由中国电科院(300215)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写的国家标准GB/T19963-2011《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并将于2012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标准由电监会主管的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中国电科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编制,规定风电场并网的通用技术要求。该标准与能源行业标准《大型风电场并网设计技术规范》共同规定了风电场并网的相关技术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对通过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与电力系统连接的新建或扩建风电场的技术要求,修改完善了风电场有功功率控制、无功功率/电压控制、有功功率预测、风电场测试、风电场二次部分等技术条款,并增加了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能力要求的相关内容。

  标准的颁布实施将促进我国风电健康有序地规模化发展,确保大规模风电并网后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可靠供电。

  观点:近年来风电行业可谓发展迅猛,从陆上风电“三峡”的建设到海上风电项目的纷纷上马,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渐凸显,频发的风电脱网事故不仅带来了经济上的巨额损失,同时也引起了业界对于风电项目的重新审视,而较终风电低电压穿越能力便成为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据悉,使风电业陷入“低谷”的一大原因是制造企业无法统一电网接入标准,因此引发多次风电脱网事故,造成安全供电的隐忧,相对于我国风电场并网技术标准制订工作的明显滞后,国外则十分重视风电标准和并网技术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舒印彪介绍,德国、西班牙、丹麦等风电发展较好的国家都对风电并网提出了严格的技术要求,并通过立法建立了严格的风电并网检测制度,确保并网风电满足技术标准要求。

  由于我国风电场大多远离电力负荷中心,需要大规模集中开发和远距离送出,风电并网送出一度成为发展瓶颈,因此《规定》国家标准的出台备受业内关注。

  新《规定》的核心即为风机的并网相关技术,而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标准的出台将抬高风电行业的门槛,并加速风电行业的整合,因为目前国内仅有部分大型风电设备商具备该技术。 相对较高的风电行业门槛无疑会“减缓”风电行业的扩展速度,但从根源上来说,良好的技术保证才能维持风场真正地平稳运行,国内风机的低电压穿越升级改造将逐渐完成,将使风电并网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