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市税务局就PE投资溢价征税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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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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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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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王紫雾)
因PE投资企业产生溢价而导致原股东被征税的案例,近期在天津、北京、山东、上海、浙江、贵州等多地频繁出现,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案例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多认为,PE溢价入股视同为企业原股东将部分权益转让,因此需缴纳所得税。而税务专业人士则认为,原股东既然并未处置手中所持股份,就不能认为已经实现收益。但在部分投资协议中,原股东在企业中所持股份确有变化。税务机关亦表示,每个个案要根据具体的协议安排而确定是否需要缴税。
甚至有地方税务局表示,如果原股东不缴纳税款,将不给企业出具“无违规证明”,从而影响企业未来IPO进程。
目前,对PE入股企业所带来的溢价部分是否需要征税,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原则,PE投资溢价部分将计入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并非企业原股东所得。因此一些被追缴税款的案例中,原股东面临无足够现金可缴税的情况。
税务专业人士表示,早在两年前,深圳即出现过类似案例,“只不过没有先例,税务局并未坚持,较后不了了之。”业内人士分析,PE所进行的股权交易设计复杂以及高溢价可能引起了税务局的怀疑,包括是否在交易中进行了利益输送和有意延后纳税时点等问题。
一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表示:“现在整体环境还不确定,征纳双方都在摸索和博弈阶段。如要征到这笔税款,一定程度上需要纳税人配合,纳税人一旦缴纳,即使较后证明错征了,也有人与税务机关共同分担行政风险。”
不少企业和专业税收服务机构表示,要对这种征税“抵抗到底”。因此尽管此类案例在各地频繁发生,已经依照税务局缴税的企业仍然是小部分,多数尚在沟通中。山东和上海两个案例即均为PE投资人在与主管机关进行投资事项前期沟通时得到的咨询结果。
而原股东除并不理解这一征税要求外,也往往拿不出足够现金来缴纳税款。业内人士表示:“不排除少数被追索税款较少的企业已经缴纳的可能,这样税务局有了先例,会更强势一些。”
企业引入PE后,需先后到工商机关与税务机关办理资料变更登记。有的企业即表示,如真被要求就PE投资的溢价纳税,只好先不做税务变更,“等沟通好了或收益实现了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