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海:集体建设用地可流转使用权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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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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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用地退出征地范围
记者:当前业界呼声较高的是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制度改革,你对此有何建议?
郭松海: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行使征地权的前提是公共利益。但现实中征地的目的早已不限于公共利益,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商业利益都在搭公共利益的“便车”。土地征收已成为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远远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被泛化。在征地制度改革中,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公共利益需要”包括的7种情况,并依据我国经济和城镇化发展现状,列举出符合公共利益用地的具体类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就可以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可将建设项目分为公益性非营利项目、公益性微赢利项目和经营性项目3类。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模式,使经营性项目等非公益用地退出征地范围,通过集体土地入市流通来取得。
记者:你认为,除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外,农地改革的迫切性还在于哪些方面?
郭松海: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呈现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成为不容回避的难点、热点问题。我国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数量巨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在价值迅速上升,其土地使用权普遍存在无原则、无规范的流转,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土地流转的权利缺乏可靠保障等。
为此,就需要作出制度调整,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效率。
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
记者:业界呼吁的农村集体土地改革方向是,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一级土地市场流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你认为,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制度改革,现阶段可行的过渡化路径是什么?
郭松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在土地要素市场上,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目前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流转体系,可以依法有序流转。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则受到诸多制约和限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须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
按照现行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要统筹规划,可不通过征购、征用方式,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仅转移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规范其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保障其依法合理流转。农民可以出租、入股、合营,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这样,既体现出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要求,又兼顾了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的利益。通过法律规章将其统一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与此同时,可以多渠道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组建合作社,租赁经营集体建设土地,建造公租房、职工公寓、标准厂房并对外出租,年终按股分红。
“小产权房”即为农村房地产
记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包括农村宅基地。有人认为,未来的改革方向是宅基地也可以自由流转,因此“小产权房”合法化只是个时间问题。是这样的吗?
郭松海:目前,众多进城打工农民长期定居城市,客观上要求解决宅基地置换、宅基地买卖的问题,以增强农民进城的购房能力,为安居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逐步推进农村住宅商品流通,鼓励农民原地或异地购买商品房奠定了法律基础。
当前,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现有宅基地和房屋,要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明确农民资产产权和住宅个人财产权,并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进城农民按市场价格转让宅基地。与此同时,要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总体规划,预留进城农民住宅用地,按照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建设进城农民住宅小区,满足他们住房需求,实行社区化管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因此,建设非公益性项目,经批准可占用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但应通过全国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来取得。也就是说,所谓的“小产权房”应正名为农村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