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平:出台《畜禽屠宰法》完善屠宰管理长效机制

来源:财新网 | 作者:财新网 | 日期:2012-03-05 点击次数:96

  全国政协委员 冯平

  提案:出台《畜禽屠宰法》完善屠宰管理长效机制

  事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成就有目共睹。我国已经成为肉类生产大国,正向着肉类生产强国迈进,发展方式从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出台畜禽屠宰法,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以保障肉类食品安全,十分必要。

  分析:2010年我国肉类产量达到7925万吨,是1978年的9.2 倍。肉类制成品1120万吨,成为食品消费的一大主流。我国猪、羊、禽肉产量均居世界第一,猪肉产量占到世界猪肉产量的49%。禽肉占世界的13%。牛肉占世界的10%。羊肉占世界的26%。但由于疫病、农药残留和国外贸易壁垒等原因, 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都以肉类质量安全问题不能保障为由,将我国的猪肉拒之门外。我国肉类出口总量不到产量的1%,且进口大于出口。

  国家对食品安全极为重视,李克强副总理强调:要坚决依法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全程监管体制,着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商务部等九部门多次进行专项整治,并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对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障猪肉质量安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起了很好作用。但未经兽医检疫的私屠滥宰,收售、加工、贩卖病害肉以及注水肉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的肉类食品安全形势还很严峻。

  肉品质量安全问题,仅从销售终端难以彻底解决。屠宰加工关系到畜禽养殖、农民增收,也关系到市场供应、稳定物价,关乎民生大计。我国人均GDP已达4300美元,城镇化率也达到了51% ,本世纪中叶我国将建成中等发达国家。根据形势变化,管理应从粗放型向法制化转变,思维方式从贫弱国家向责任大国提升。完善畜禽屠宰的法律体系,强化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执法效果,是肉类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

  2008年国务院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也制定了《管理办法》,屠宰步入法制化轨道。但《条例》只规范了生猪屠宰,适用范围较小。

  由于消费习惯的改变,牛、羊、禽肉比例逐年上升,2010年已占肉类总产量的36%,在某些地区和人群中消费比例更大,但至今没有专门的屠宰法规。

  尽管一些地方对生猪以外的畜禽屠宰作出了规定,但地方颁布的管理办法位次低,法律效力弱,规范性不强,缺乏对行为主体的制约。一些地方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由于法律不健全,执法人员怕引起行政诉讼,只管理,不处罚,甚至不敢管,不敢罚,致使牛、羊、禽屠宰市场比较混乱,肉品安全质量令人担忧。

  《条例》对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也缺乏应有的力度。虽然新《刑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罪,但涉及到屠宰违法的刑事追究界限不明确,打击犯罪往往以罚代法,违法成本低,未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量。这是加工病死猪、制售注水肉等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养殖模式多样化、经营主体多元化,增加了肉品风险。屠宰环节是猪肉安全的重要关口,《条例》设计了屠宰检疫的权力,而没有设计其责任,形成有权无责,这是体制的要害!现行的分段管理,屠宰检疫由农业部门负责,质量检验由商务部门负责, 同一条屠宰线,动检、商务都管又都管不到位,管理重叠和缺位,影响了产品质量安全。

  另外,由于监管部门人员精减、行政职能弱化,在加强查处私屠滥宰的同时,忽视了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一些县级定点屠宰场,仅靠企业自我约束达到产品合格,很难确保肉品检验的公正性,在商品大流通的环境下,存在着肉品质量安全隐患,急需用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

  建议:1、完善屠宰法律体系,尽早出台《畜禽屠宰法》。内容具体可行有可操作性,以便依法行政 有效监督。并将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屠宰企业肉品安全责任保障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安全预警制度、安全危机处理制度、事故处理制度、事故赔偿制度等重要内容写入法律。

  2、实行生猪经纪人“持证上岗”,落实管理部门,加强监管。

  3、专项整治常态化,完善屠宰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法律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4、捋顺管理体制,(十几个部门抓一头猪的局面不可持续、联合执法行政管理成本高)应尽快明确肉品质量安全由一个部门全权负责。明晰监管职责,提高办事实效,保障肉类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