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RDC呼吁中国成立新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

来源:财新网 | 作者:财新网 | 日期:2012-03-05 点击次数:124

  【财新网】(记者 崔筝) 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近一周年,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仍然缺少实质性成果。3月3日,中国“两会”召开之际,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NDRC)发布《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下称《建议》),呼吁加强中国核安全监管。

   《建议》提到,中国正处于核利用的高速发展阶段,核安全监管问题凸显不足。据悉中国正在调整的核电发展规划有可能将2020年中国核电运行装机容量目标提高到8000万千瓦,比2007年制定的计划高出一倍。

   在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面,《建议》指出,面对中国核能高速发展的趋势和巨大的规模,中国核安全监管凸显不足。目前,中国核能行业和和技术利用政府管理部门设置复杂,职责存在交叉和划分不清的问题。

   例如,中国和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和国防科工委,而核安全的监管和环境政策部门是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承担核安全监管工作,但没有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外事权,决策上没有权威性和独立性。国家核安全局很难摆脱政府部门制定和履行政策。核电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亟待强化,政府管理部门设置复杂,职责存在交叉和划分不清的问题。

   《建议》指出,按照政监分离的改革要求,核安全监管职责应从环保部中剥离,独立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类似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核设施或核活动具有干预和停止运行的权力,对违规违法行为有进行制裁的能力,以保证中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新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应直属国务院,有足够的核安全权威和处置能力。将现在的国家核安全局从环保部剥离出来,成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或是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核安全局。

   在核安全监管的组织体系和专业能力建设方面,《建议》指出,公众参与和核安全信息公开是衡量核安全文化成熟的一个主要标志。有关方面应加强核安全监管的组织体系建设和专业能力建设,核电厂周边居民对核电厂的批准、建设、运营各个阶段都应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核安全文化和信息的透明披露,还包括核安全监管部门与核电企业之间及时和透明的信息沟通。

   在核安全立法方面,《建议》之处,目前中国关于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有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一些其他相关管理条例有些从颁布至今已经20多年,难以适应新的核电发展形势和核工业格局。《原子能法》的制定和审定耗时较长,在此之前要加快核安全法规的出台。因此,有关方面应加强核安全立法,尽快制定《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规。

   此外,NDRC还建议,中国应当建立核安全基金,加强核安全管监部门的核安全国际合作,核安全监管机构参与到每一层次的核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对核事故的应急提供技术支持等。

   NDRC表示,两会之前,他们已与多位人大代表探讨核安全监管问题,部分代表已决定在“两会”提案中吸纳《建议》中的内容。■

 (更正启事:文章标题应为“NRDC呼吁中国成立新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原文误写成“NGO呼吁中国成立新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现已改正。NRDC,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The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的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