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杰:建议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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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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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4日电(记者肖荣)“醉驾入刑的提案被立法机关采纳后,我又注意到吸毒人员驾车的也并不在少数,这相当危险。”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因为提出的醉驾入刑提案被刑法修正案(八)采纳,备受社会关注。今年,他又带来了《关于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的建议》。
施杰说,吸毒后人往往出现幻象,驾驶时识别能力大大降低,这无疑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毒驾”案例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经常见诸报端,“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施杰说,在实践中,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一般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
为此,施杰建议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毒驾’和醉驾一样危险,应使其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施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