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通过检察建议监督民事执行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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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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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检察机关首批12个开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省区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做了大量探索性工作。特别是银川市检察院将六个方面作为监督重点,收到良好效果。2010年至2011年底,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21件,审查后发出检察建议141件,被法院采纳128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件,全部被法院采纳。
银川市检察院六个监督重点包括:各级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中所作出的裁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执行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不依据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严重超标的执行,或者执行案外人财物的;任意变更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定程序查封、扣押、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物,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贻误执行时机,给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执行人员因挪用、截留、扣押,导致被执行款物不能按期交付申请执行人的。就谢某案发出检察建议,是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的一个范例。2008年底,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先后接到两起要求执行同一家制衣公司归还欠款的申请。该院分别作出裁定,将制衣公司的3套住房冻结。2009年3月,因与制衣公司有借款纠纷,银川市民谢某也向兴庆区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法院裁定冻结上述3套住房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谢某对此表示异议,向检察机关申诉。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法院对同一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重复查封,违反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为此,银川市检察院于2011年12月2日向该市中级法院送达检察建议,同时将书面处理结果告知谢某。银川市中级法院近日采纳了检察建议,表示要引以为鉴,坚决纠正。
(本报记者薛正俭 通讯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