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出入医院伤人引发诉讼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04 点击次数:72

? 李女士因带自己的宠物到一家兽医诊所就诊,被诊所里的病狗咬伤,李女士将诊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7570.45元。上海市闸北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兽医诊所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546.1元。

爱犬生病数日,李女士只好带着自己的宠物前往兽医诊所。当她在诊所等待时,不料一只小狗突然蹿出,将其咬伤。受到惊吓的李女士在兽医诊所经过简单的消毒后,赶紧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前后花去各种费用3570.45元。事后,李女士就赔偿问题多次与兽医诊所沟通未果,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李女士还要求兽医诊所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4万元。兽医诊所则认为,事发当日,李女士带宠物到诊所就诊,因李女士想喝水,诊所工作人员就告知李女士饮水机在隔离室内,李女士自行进入隔离室,出来后李女士告诉诊所工作人员,自己被狗咬伤。经诊所工作人员察看,李女士左小腿上有划痕,故对李女士伤口予以消毒处理。

经诊所工作人员核实,咬伤李女士的狗是小区居民遗弃的,当日是从诊所后门钻进来的,该狗经常出入诊所,故诊所已经对其注射疫苗。李女士坚持要去医院检查,诊所同意报销医疗费。诊所对于李女士所述涉案经过和治疗过程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原告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兽医诊所作为专业机构,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该所明知有外来犬进出其经营场所,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后果,虽其认为对该犬进行疫苗注射,但未进一步加强管理,造成李女士受伤,兽医诊所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李女士因犬致伤的全部合理损失。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李女士被狗咬伤,法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陆慧 韩根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