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丢失伤了行路人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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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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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谷丽娜 2010年5月,市民白某一脚踩空,掉进无盖窨井,摔断了5根肋骨。事后,白某将负责窨井使用和管理的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法院一审后认为,公司未尽到管理窨井的职责,致使白某掉入井内受伤,其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白某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上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公司赔偿白某医疗费等共计2.5万余元,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院的法官庭后表示,所发事故窨井位于公司停车场内正门口,而该门是公交车辆进出的必经之地,窨井盖是否缺失非常明显,公司应及时填补或向相关部门反映,以消除隐患,这是公司应尽的注意和管理义务。然而,该公司对此潜在危险视而不见,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情,法院酌定公司担责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