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无知频频惹祸人有责时时礼防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04 点击次数:82

老胡说法

因饲养动物而引发的纠纷和官司,可以说古已有之,而且无论中外。传统上,由于饲养动物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是动物伤人和盗窃动物两种。如今,由于动物就诊、动物被车辆碰撞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也时有发生。

城镇居民饲养动物越来越普遍,迫切需要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断增强公德意识,逐步培养起文明饲养之风。无论是在社区内还是在大街上,时常有大型烈性犬出没,使行人不寒而栗;一些饲养动物随地大小便,使公共卫生受到损害。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反映了一些饲养者公共道德意识的缺失。

礼防已然之前,法罚已然之后。一旦由于饲养动物引发纠纷和诉讼,就应当分清责任,依法裁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还包括: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等。

希望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断培育和增强自身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依法文明饲养动物的良好习惯,让类似本期案苑中的纠纷和冲突越来越少。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