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迁户口被人调了包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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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潘从武
来疆务工人员王小等,现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哈密南路。
“曹小建是我姐夫的叔叔,2002年,曹小建称可以帮忙将我的户口迁至兵团农八师148团。”王小等告诉记者,2003年,曹小建给了她一张准迁证复印件。
“我多次追问落户情况,但始终没有得到曹小建的答复。2010年11月,我才知道有人冒用我的户口长期在148团承包土地、享受相关收益。”王小等说。
费尽周折,王小等了解到,2004年8月,一个叫耿月平的女子利用王小等的姓名和户口等身份信息,在148团落户,而耿月平的姐夫正是曹小建。2005年起,耿月平以王小等的身份,每年与148团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王小等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耿月平冒用后,到派出所要求更正。警方随后将耿月平冒用王小等的身份证、户口本收回,并将王小等的身份信息恢复。王小等向耿月平、曹小建索赔损失,遭到拒绝。王小等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耿月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18万余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曹小建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耿月平辩称,她与王小等是亲戚,因自己的户口丢失,借用了王小等的户籍、身份证等,不构成侵权。承包土地的收入所得均是其和丈夫辛勤劳动的成果,未对王小等的名誉造成伤害,也没有侵害王小等的劳动就业权,更未给王小等造成经济损失。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耿月平、曹小建赔偿王小等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王小等、耿月平、曹小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农八师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农八师中院审理后终审判令耿月平、曹小建赔偿王小等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600元。
■以案释法
侵犯姓名权应酌情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后,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耿月平、曹小建构成共同侵权,而耿月平在冒用王小等姓名过程中未使王小等的人格、名誉遭到贬损和降低。法院还同时指出,王小等的姓名本身,不具有商业价值。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法院根据本案案情,酌定了上述赔偿金额。
对于土地承包所得,法院认为,耿月平在其户口缺失的情况下,利用王小等的户口信息进行了落户。在148团进行土地承包所得收入,是耿月平及其丈夫辛勤劳动的成果,王小等没在该土地上付出劳动,且王小等在其姓名被冒用的过程中,并未向148团主张过劳动就业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法院不予支持王小等的该项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