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60件代表建议全部按期办结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03 点击次数:64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了解到,截至2011年8月底,较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60件代表建议,已全部按期办结并答复代表。

去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交由较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建议60件。这些建议主要涉及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自身监督和检察队伍建设,推进检察改革,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机制等内容。

较高人民检察院始终把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认真解决代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取得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成效。14个承办部门把办理建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安排部署、协调落实、审核答复,及时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承办部门均指定具有较高业务和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综合协调能力的工作人员具体办理代表建议。

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加强办前分析,深入了解建议提出的背景和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对已经解决或能够解决的问题,如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刑事证据规定、解决基层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等17件建议,均向代表详细介绍了目前的工作情况,明确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思路;对应当解决但条件暂不具备或需要进行调研的问题,如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检察官职业保障等7件建议,均说明了暂时不能解决的原因和解决的计划;对确因体制、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问题,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统一归口检察机关、制定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决定等6件建议均充分说明了原因。

较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办理代表建议的同时,还把办理建议工作与检察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使建议办理工作成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做到“两促进,两不误”,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尤其是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一直是代表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一些代表建议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措施等均未作具体规定。近年来,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探索性地开展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由于立法不完善等原因,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受到极大限制。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较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人员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改革任务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多次与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较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单位进行沟通。2011年3月10日,与较高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山西、内蒙古、上海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工作。

较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下一步将结合人大代表的建议,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民事诉讼法修改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适时提出完善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建议,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