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教练拒交奖金被停职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王芳 作者: 日期:2012-03-03 点击次数:78

汪成荣展示中残联向其发放奖金的书面通知和由青海省体工一大队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对汪成荣同志停职的处理决定》。

汪成荣展示中残联向其发放奖金的书面通知和由青海省体工一大队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对汪成荣同志停职的处理决定》。新华社发

汪成荣家中挂着他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和弟子的合影。

汪成荣家中挂着他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和弟子的合影。新华社发

■编者按

2005年,中国女子长跑名将孙英杰向教练王德显讨要奖金一事轰动体坛。现在,她的丈夫汪成荣又因为与原单位的奖金纠纷而闹得沸沸扬扬。

2005年,汪成荣被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聘为教练,他所带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10月,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对于这笔奖金,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要求其上交,由组织重新分配。汪成荣坚持这笔奖金是奖励给个人的,不同意重新分配。多次交涉后未果,青海体工一大队于2011年12月28日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

此事经过媒体曝光之后,成为国内体坛的焦点新闻。昨天,汪成荣和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在接受访谈时各执己见,同时表达了欲借法律解决这次纠纷的想法。

汪成荣:这是个人奖励

北京残奥会结束后,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发函给青海省体育局和青海省残联,称汪成荣“在任教期间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科学训练,成绩突出”。除了书面表扬,汪成荣还收到了一笔百万元的奖金。

因为这笔奖金,汪成荣被上级单位叫去谈话多次,要求交出奖金由组织分配。由于汪成荣不愿上缴奖金,去年12月28日,青海体工一大队党委下发了《关于汪成荣同志停职的处理决定》。

“这明明是中残联给我的个人奖励。如果是让单位分配,怎么会直接打到我的个人账户上呢?”汪成荣始终坚持这笔奖金应该由他拥有,“在被借调带队之前,青海体工一大队与我从未就奖金分配一事有过任何协议,也没有通知和文件明确奖金如何分配,对于事后上报奖金数额并上交的决定我不能接受,更无法理解单位去年12月28日对我作出的停职处理决定。”

在汪成荣提供的一份名为《关于下发第13届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教练员奖金的函》中,中残联体育部把打给汪成荣的149.91万元认定为“教练员奖金”,时间是2011年12月22日。汪成荣说,他和其他借调的教练联系过,“据我所知,其他教练没这事儿。”

根据青海省体育局的回应,青海省体育大队今年1月16日关于这笔奖金的意向方案,按奖金额的50%给汪成荣,30%给辽宁、江苏、云南的教练员及有关参与人员,10%给青海省残联有关参与人员,10%给大队后勤。但汪成荣在接受采访时却说,体工一大队在之前找他谈话时表示,“上缴之后,我个人还能得到20%”。

汪成荣表示:“如果在带队员之前,已经和单位有过奖金分配协议或者类似的规定,让我上缴100%都同意,但是没有这个规定,而且中残联的文件明确写着是奖励给我个人的……取得好成绩的功劳,当然不应该是我一个人的,但是中残联对其他运动员的奖励也按照自己所取得的成绩,获奖的运动员都是有奖励的,地方也有相关奖励的。”

“这件事情较理想的结局,是希望青海体工大队能有个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而较不愿意看到的则是两败俱伤。”对于如果体工大队坚持要求上缴奖金,或者要开除他,汪成荣表示,“目前体工队还没有作出开除的文件,只是对我停职。如果真被开除,我会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针对这次纠纷,汪成荣还呼吁“以我为戒,呼吁立法”。

杨海宁:功劳是大家的

在汪成荣将此事曝光后,青海省体工一大队马上在青海省体育局官网上对此事进行了回应和说明,并表示“大队初步的意向是请律师与汪成荣打民事官司”。

昨天,青海省体工一大队队长杨海宁也在网络接受了访谈。在此事上,杨海宁与汪成荣持完全不同的看法:“汪成荣带队项目和打网球的李娜这样的职业体育是不同的。田径运动,特别是残疾人田径运动,没有国家和组织部门的支持,能够安心训练,得到保障拿金牌吗?功劳不是一个人的功劳,付出的人很多,一个运动员的成功是很多接力棒,一棒一棒传过来的,不能由较后一棒拿走所有的。这不公平。”

杨海宁强调,汪成荣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他有义务在外借期满后向单位如实汇报包括工作表现、奖金收入等方面的真实情况。目前汪成荣虽然已停职,但不意味着丢工作,“大队初步的意向是请律师与汪成荣打民事官司。”

杨海宁表示,对于汪成荣的处理决定并不是针对个人,而是根据国家体委、财政部1997年体计财一字123号文件《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对派出国外的体育技术人员收入采用分段分成办法,有明确的分成比例,青海省参照这个文件对借调派出人员收入进行管理分配,曾经有参加全国残运会的教练将4万元奖金上交2.5万元。

不过,据记者核实发现,这一针对派往境外的体育技术人员的文件已废止,2004年出台的《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外派人员随聘方出访比赛或训练,聘方发给的零用金、奖金全部归个人”。

制度完善须与时俱进

奖金怎么分?这个问题多年来在中国体育界一直没有得到太好的解决。

之前,孙英杰曾经向教练王德显讨过;随后,艾冬梅、郭萍、臧云杰、李娟也一起以王德显“侵占财产”罪正式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之后,于芬检举国家跳水队领队周继红私吞奖金……现在,孙英杰的丈夫汪成荣再次因为奖金问题与所在单位闹得不可开交。

围绕奖金的纠纷不断,到底是获得成绩、奖金的人忘恩负义、饮水不思源,还是争抢、侵占奖金的人和单位见钱眼开、巧取豪夺,一直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实,这些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只要相关单位和部门与时俱进地完善利益分配制度。

其实,关于运动员、教练员等的奖金分配一直都有相关的制度。1997年,国家文件规定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的收入分段分成;2004年的新规定中更改为“外派人员随聘方出访比赛或训练,聘方发给的零用金、奖金全部归个人”。

国家一直没有忘记对体育专业技术人才的肯定,而且对作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一直也存在,只是奖励范围和力度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所不同而已。在体育产业化、职业化发展的大趋势下,运动员和教练员等的奖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所以,奖励分配制度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既要鼓励台前的英雄,也要肯定幕后兢兢业业的工作人员。

国家的政策是宏观的,因为这些政策面对的是全国,各个地市的情况不一样,不可能在国家政策层面具体到某个项目、某个人。因此,地方相关部门就有义务将这些宏观政策,适用的就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化、细节化;不适用的就提出完善意见向相关上级部门反映。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政策和制度完善了,大家都有了行事的准则,这种奖金分配的纠纷也就不会再出现了。

专题撰文:南方日报记者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