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放宽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 日期:2012-03-03 点击次数:94

  据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2日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据悉,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时,全国有365家企业参加首批试点。2010年6月,境内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市后,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也扩大至6万多家。至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两年多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各项措施逐步完善,结算规模稳步上升,企业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需求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