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后买房不成定金返还竟被“打折”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胡可璐
日期: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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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限购令”的案件,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交付定金后在办理购房过户手续时被告知不符合佛山市的购房过户条件,故而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20000元定金。经法院调解,被告向原告返还了13000元。
今年7月,原告周先生与被告佛山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花园认购书》,双方约定,周先生先向佛山市×××房产公司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五日内一次性交清50多万元购房款后即可办理购房过户手续。但周先生随后去房产局办理购房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不符合佛山市的购房过户条件,不予办理。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经法官辩法释理、耐心调解,原、被告较终达成和解协议,佛山市×××房产公司同意退还13000元定金给周先生。
对于本案的调解结果,承办法官三水法院白坭法庭副庭长肖穗祥表示,本案纠纷发生时,“限购令”颁布已久,此时应推定政策已为广大购房者所知悉,消费者的购房行为应审慎,购房者与卖房者均应承担相同的注意义务。因此,本次调解中,卖房者只需部分退回定金,更符合公平原则。(记者杨波 通讯员洪宗健、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