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删除问责违法警察等条款
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
日期:2012-03-02
点击次数:74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据京华时报报道,《拘留所条例》于2月15日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劳动、异地收拘需经当地警方批准。条例与意见稿对比,拘留所警察在执行工作中构成犯罪将被追责等条款被删除,收拘被拘留人后12小时内通知亲属的时限取消。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11月发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39条,但通过的《拘留所条例》只有35条。
征求意见稿中对拘留所警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称,拘留所警察在执行拘留工作中,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行为,拘留所警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责。这部分的相关条款在正式发布的条例中消失。
●“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条款删除
为监督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检察院监督,曾规定“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