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春:职务行为赢得奖励单位可否分享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李迎春 作者: 日期:2012-03-02 点击次数:88

2005年,中国女子长跑名将孙英杰因向教练王德显讨要奖金一事而轰动体坛;如今,她的丈夫汪成荣又因为奖金惹上了麻烦。据报道,2005年,汪成荣被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聘为教练,他所带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10月,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得知消息后,汪成荣所在的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要求汪上交奖金由组织重新分配,汪成荣不同意。2011年12月28日,青海体工一大队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大队长杨海宁称,“他不肯交钱的话,我们还有其他手段。”

汪成荣遇到的难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不仅体育领域,很多其他领域都存在类似问题,像科学家用国家和单位的资源取得成果获得奖励,记者因职务作品在外获奖,还有一些地方奖励业绩突出的公司老总等等。成绩都是在“岗位”上做出来的,一个人因职务行为取得成绩而获得个人奖励,单位该不该分?

现实中,不同行业和单位操作方法都不同,有的要分,有的不分。在体育领域,由于很多原因服从分配似乎是行业惯例。不仅是奖励,媒体报道就连姚明获得的赞助和广告费,其原单位也要分享。从汪成荣单位领导的口气看,这也像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不这样办,他们有的是手段。这是讲理还是恐吓,暂且不论。问题是,如果体育领域的“惯例”能站得住脚,那么其他领域是否都应以此类推,否则会有失公平。麻烦的是,道理上,两边都有说辞:单位说,如果没有单位做平台和支持,你根本不可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也就不可能获得奖励;个人会说,这完全是我个人努力的结果,换他人可能就不行了。此时,急需法律出来说话,可惜对如此具体的事,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只能用类推的方式,通过设定条件结合大多数案例来推导结果。首先,奖励通常是有区分的,奖单位、奖集体或奖个人。这应是较主要的分配依据。单位、集体是对公,自然由公家分配,现实中,很大程度上是领导决定。奖个人,原则上应当归个人所有,原因有二:一是现实中,大部分单位认可奖个人归个人,尤其是体制外的单位,认可个体贡献已成共识。即便在体制内,强调集体,也不否认这一原则。较典型的是每年国家都要给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颁奖。有的人直接把这笔钱捐了,正说明他们拥有奖金的支配权。法律应该遵循大多数原则,这是其一。

其二,职务行为带来的奖励毕竟和单位有关,如何看待单位应不应分?与单位有关,单位就应该分,这实际上抹杀了个体的差异性,奖励个人主要针对个人,奖励的是个人的勤奋、智慧和贡献,和岗位和单位并没有直接关联。换个单位这个人可能还能得奖,但换个人可能就得不了奖。另外,如果有关联就应分奖,那么任何一个人都生活在各种关系当中,他得奖是否和父母的培养有关,是否和学校的教育有关……那该分奖的主儿就太多了。

总之,奖个人就给个人吧,一个尊重和保护员工个体权利的单位终归是不会吃亏的,因为尊重和保护是较好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