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福:要不要限制“赴港生子”?

来源:财新网 | 作者:财新网 | 日期:2012-02-06 点击次数:144

  【背景】近日,以“大陆游客在港地铁进食事件”、北大教授孔庆东针对港人言论为导火索,引发部分香港居民对大陆的强烈不满。其中,内地孕妇赴港分娩、“双非儿童”占用社会资源的问题,再度成为媒体焦点。

  所谓“双非儿童”的居港权问题,是指父母都非香港居民的中国籍儿童,是否可以仅因在港出生而取得香港居民的身份。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一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上述条款,常被类比于国际法上的“国籍取得出生地主义”——按照这—原则,凡在一国境内出生的人,都具有该国国籍。

  内地与香港的福利保障差别巨大,导致内地居民“赴港生子”渐成时髦,较终引发了两地部分居民的言论摩擦,也暴露了一些政策性缺陷。那么,内地居民赴港生子所产生的“双非儿童”居港权是否是其自然权利?如果收紧内地居民“赴港生子”准入制度,会带来哪些后果?

  移民法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国福认为,“双非儿童”能否取得居港权,本质上是个公共政策问题和移民问题,而非一项自然权利,应由香港政府慎重决定。同时,由于牵涉方面太多,即便准入制度收紧,社会效果也未必如愿。

  刘国福指出,从当前全球范围来看,实行“国籍取得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已是少数。通常而言,授予新生儿国籍的义务,应由其父母所在国承担。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生儿父母国籍无法确定,或均为无国籍人士时,基于人道主义原则,才由新生儿出生地所在国授予国籍。参照联合国《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这一精神非常明显。所以,从移民问题的角度来看,根据“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政治框架,是否授予“双非儿童”居港权,本应由香港特区政府决定。

  但是,国籍只是一个纽带,核心还是其背后的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吸引人才和投资”与“稀释社会福利和资源”间的矛盾,并不容易解决。在美国等仍然保留了“国籍取得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呼吁修改相关法律的舆论也并不总占绝对优势。

  据刘国福教授介绍,反对修法的理由主要是,这一制度能够吸引更多移民,其效果包括:移民所带来的劳动力,填补了本地的大量低端工作岗位,这些低薪酬、机械性的工作,本地人往往并不屑做,所以就业冲突并不严重;取消这一合法入籍途径,会产生大量非法移民,而如果严格根据法律程序来排查和遣返他们,需要付出极高成本,历时也可能需要几十年,这时,这些人中的大部分或已过世,取消“出生地主义”变得意义不大。加上伴随移民而来的投资和消费,以及迁入地本身低出生率、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存在,如果修法,缓解当前财政、福利压力的效果未必能如所愿,新增社会问题同样不少。

  上述理由,同样适用于香港,虽然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来自内地的“双非儿童”,很难说不是把“双刃剑”。所以,在刘国福看来,如何应对“双非儿童”问题,需要香港特区政府足够审慎。■

  (财新记者 任重远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