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规禁止拘留所体罚被拘人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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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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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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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4月1日起,中国将实行新颁布的《拘留所条例》(下称《条例》)。今后,拘留所将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也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条例》于3月1日在中国政府网公布。根据《条例》,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拘留所应在24小时内将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且不得检查或扣押。
同时,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
拘留所应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条例》还对被拘留人的权利作出规定。例如,每日有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有会见委托律师的权利等。被拘留人如遇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本人或近亲属可申请请假出所。
《条例》称,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据新华网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
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
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被法院决定拘留的人员;
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公安机关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等被现场予以拘留的人员。这些人员只在拘留所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再由公安机关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