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介护保险概览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作者:
日期: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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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很多并不能立即回家,而是要继续留在医院里进行介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靠医疗保险的话,已经无法解决介护的问题。有观点认为,这是介护的矛盾,是它妨碍了保健、医疗、福利之间的协同关系,或者说它们之间不能顺利协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构筑起新的介护体系。对于中国如此,对于世界其他国家亦然。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日本开始把介护保险制度的建立来作为构筑新的介护体系实现的目标。当今欧美各发达国家的老龄化均在不断发展,其介护体系的建立也各有其路径。
1968年,荷兰建立了较初的介护保险。自此之后,经过近30年的探讨,1994年,介护保险作为德国国内第五种社会保险被引入进来。在解决介护费用的负担问题上,民营企业的劳资双方进行了对话。企业提出,可以负担工人一半的介护保险费,但是工人必须在国民休息日时以一天上班的报酬来相抵。德国的介护保险的利用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不管提出申请的人是什么年龄或者有什么特殊原因,都必须按规定的要求较低经过6个月以上的介护观察后,确实需要介护时才可以应用。
丹麦则是在1982年对老龄者保健医疗福利实行了三原则的改革。这三个原则是:人生自始至终的原则;剩余能力发挥的原则;尊重老龄者自我决定的原则。这也成为了后来日本介护保险构想的出发点。
1985年,澳大利亚开始从设施介护服务的重点转向了居家介护服务,并颁布了《居家介护法》(HACC,HoME and Community Care Program),同年又导入了老龄者介护评定体系(ACAT,Aged Care Assessment Teams),这是根据老年人的需要,无论是选择设施介护还是选择居家介护,都是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提供较适合于本人的介护服务方式。同时在对老年人介护评定的基础上,就是否适合利用此项服务做出判断和调整。如果进入设施介护,对老年人的介护服务一共分为8个等级,类似于日本的介护认定。
相比德国和日本,美国实行的是非国家运营的介护制度。1991年,美国在老人护养院的改革中导入了介护计划和介护管理。美国正式利用《老龄者介护的基本数据》(MDS,MINImum Data Set)和《设施入所者评估方案》(RAPs,Resident Assessment ProtocoLS)来制订介护计划,实行对老年人的介护。
不过,美国的老龄者介护是由国家运营的老龄者医疗保险制度和高额的自费负担方式及民间保险所构成。面向低收入者的医疗扶助制度,也适用于较低生活保障。不论在哪个介护设施里,对于难以负担高额的住院费用的入住者而言,医疗扶助制度适用于他们,由此他们可以继续留在设施里。从介护设施的改革来看,为了有效地管理、提高介护服务质量,对需要利用设施的人使用老龄者介护基本数据的要进行分析,以控制入所的费用。判断是否必须利用介护设施以及是否真的需要介护服务等事项都是由计算机进行评估和管理的,这种做法后来也被导入了日本介护的认定程序之中。客观地说,美国为削减社会保障费用而实行的介护管理的办法,确实起到了行之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