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2.5“入标” 直辖市各省会城市年内监测

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 日期:2012-03-01 点击次数:140

雾霾天里,南通市民骑行在市区道路上。新华社 图

  据新华社电 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工作。

  为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切身感受,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

  会议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与臭氧等项目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会议指出,“十一五”以来,中国大气环境质量基本稳定,大气中二氧化硫(S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持续下降,但当前中国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仍很突出。会议提出了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5项要求(见图表)。

  据了解,重庆市第十次环境保护大会提出,我市今年下半年开始全面监测PM2.5。

  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五项要求

  1 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对城区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优化工业布局。

  2 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在重点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禁止新建、扩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3 深化污染减排。推进电力行业和钢铁、石化等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治理。加快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加强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

  4 突出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提高车用燃油品质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5 加强协同防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极端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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