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加班费分区计算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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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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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杨洋 “过年放假7天,单位要求我们每个人必须值班一天。领导说没有加班费,之后会安排我们补休,这到底属于值班还是加班?”近日,某单位员工梁女士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其实,春节期间,当大多数人与家人团聚时,还有不少人像梁女士一样,要坚守在工作岗位。这时,春节期间加班费该怎么计算,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对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法官谷丽娜说,从日常审理的案件看,有相当一部分单位不给或少给法定的加班费,有些单位故意回避“加班”这词儿,以“值班”、“轮班”等说法来代替“加班”。有些单位给加班员工发红包、年货,来“堵员工的嘴”。其实,红包或者年货是员工的福利,而加班费则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必须依法支付,两者是不同的概念。红包不能代替加班费,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些单位用补休来冲抵加班,这种做法,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谷丽娜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2年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22日至28日,放假7天。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22日(除夕)、23日(大年初一)和24日(大年初二)三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并且不能用安排补休来冲抵加班费。1月25日至28日(大年初三至初六)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如果不安排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