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走机动车道被撞伤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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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走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王某被叶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交警认定,叶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叶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的20%,共计5万余元。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侵权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法院认定叶某损失共计21万余元。王某未依法在人行道内行走,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王某应对叶某的损失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处王某赔偿叶某两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龙泉法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