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销售上班不定时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2-05 点击次数:158

柳某于2009年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柳某被派往济南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9月,该公司向柳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为此,柳某向仲裁委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间每个周六半天的加班工资7000余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柳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劳动部门关于该公司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批复,证明柳某自2009年7月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认为不应支付其加班费。

经庭审质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认为按照该公司与柳某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柳某属销售服务人员,该公司经过审批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对柳某适用。因此柳某索要2009年7月之后加班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高原 毕荣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