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细工资惹争议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2-05 点击次数:156

段某于2007年被某运输公司聘为装卸工,从事夜间配送工作,平均每个月工作在320小时以上。2010年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与段某终止了劳动合同。不久,段某将运输公司告上法院,索要加班费等。对此,公司方面表示,给段某的工资中均含有加班费等,并拿出了一份工资明细表,里面记载着基本工资、加班费等条目,另一份工资总额表中则有员工个人的签名,数额与明细表中的合计数额相同。

法庭上,段某对运输公司提交的含有明细的工资表不予认可,他认为这张带有明细的工资表是运输公司事后制作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未能对其工资中延时工资等计算标准做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对含有明细却没有段某签字的那张明细工资表不予采信。较后,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支付段某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夜班津贴等共计4200元。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