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职工冒名办贷款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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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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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申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姜某利用保管储户存单的便利,将储户张某存单借走。随后,姜某以张某为出质人及上述存单为质押,以张某名义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2010年3月,姜某被单位开除。
近日,永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永宁县农信社与以张某名义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判令农信社赔偿张某存款10万元及利息共计11万余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永宁县农信社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在实际未与原告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的情况下,以张某为出质人及其存单设定质押违反了法律规定,质押合同无效。农信社在无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张某的存款支付给自己的员工姜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侵犯了张某作为存单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张某存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