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禁建污染饮用水水源项目在水源准保护区禁排污水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2-05 点击次数:170

2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

条例设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同上位法相衔接。规定印染、造纸、制革、冶炼等12类建设项目和产生含镉、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该条例进一步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污染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改建建设项目,也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来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