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车召回拟包括 旧车换新车及退货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日期:2012-02-04 点击次数:124

  “缺陷汽车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以及退货;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较高可罚百万;生产者应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在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补救措施,即“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意见稿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解读

  1.什么是缺陷?

  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征求意见稿明确,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包括:(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什么是召回?

  召回拟包括换车和退货

  所谓召回,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与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召回内容有所扩大,缺陷汽车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以及退货。

  3.召回范围如何确定?

  

  车主信息至少保存十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以便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生产者应当主动收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使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如实记录经营的汽车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维修情况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4.如何保证召回?

  质检部门将展开缺陷调查

  针对车企不主动实施召回的情况,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补救性措施”。包括: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5.违反条例如何处罚?

  不配合缺陷调查可罚百万

  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

  (二)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的;

  (四)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违反条例还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6.违反条例如何处理?

  情节严重可吊销许可证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

  (二)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

  (三)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

  (五)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六)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10年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以便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5年

  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100万

  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