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变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雪珥 作者: 日期:2012-02-04 点击次数:154

大清帝国的乡绅与地方官员一道,形成了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为了攫取自己的较大利益,他们在公权力的护卫下,不顾中央三令五申的禁令——中央权威的沦丧是晚清政治的一大基本面,巧取豪夺,甚至不惜经常动用暴力手段,较后激化了矛盾,导致了更多的暴力抗争。既得利益集团的不知收敛、无度攫取,终于将改革引上了岔路,而当改革一旦演变成了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谁都不可能成为胜利的一方!

1910年的春节,并不是一个安乐祥和的春节。

从正月初二(2月1日)开始,大清国就几乎没有太平、和谐过。这一天,一个叫做倪映典的新军排长,利用一次小小的军民购物纠纷,在广州发动了一场小小的兵变。

在这个月随后的时间里,江苏苏州和清江浦,先后发生了兵变;河南永宁、广西永津,发生农民抗捐;吉林珲春,商人罢市,抗议设立新关征收出口税;湖北汉阳,县政府大院被来自沔阳州的数千饥民围攻;广东增城,农民攻击了福音堂;浙江瑞安,农民聚众反抗查禁烟苗;安徽庐州(今合肥),发生暴动;上海的数百名丝厂女工聚众抗议克扣工资;江苏宜兴,农民捣毁学堂及绅董住宅数十处,抗议在户口调查中搭车收费;湖北南漳,民众捣毁了警局……

这一年,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度,创下了大清帝国入关定鼎以来的较高纪录。在剧烈而频繁的震荡推动下,已经266岁高龄的年迈帝国,开始了生命的倒计时……

民变的新纪录

对于境内发生的有政治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地方官员基于讲政治的惯性,一般不敢隐瞒。而对于牵扯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基于维权的抗争,则必定是能压则压、能瞒则瞒。

帝国寿限的倒数第二年,究竟发生了多少恶性群体性事件,这可能将永远是个谜。从各种不同资料进行的统计,尽管在绝对数据上有相当差别,但在相对比例方面,都指向了同一点:这一年的恶性群体性事件,的确创下了帝国历史的新纪录。

根据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从1905年至1910年共发生民变1017起,年均169.5起,平均2.15天一起。

而张振鹤、丁原英所编的《清末民变年表》,则对1902年~1911年10年间的政府档案及《中外日报》、《汇报》、《时报》、《大公报》、《东方杂志》以及一些地方志、专著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搜罗统计。数据表明,这10年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总数为1300余起,年均130起,平均2.8天一起。其中,宣统二年(农历庚戌年,公元1910年1月31日至1911年1月30日。以下为行文方便,写为1910年)是较高峰,全年共有251起,平均1.5天一起,即3天发生2起。

当时上海的《东方杂志》则统计,1909 年所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有113 起、而1910年则发生了285起。

其实,所有这些,可能都只是冰山的一角。从大清特色的官僚作风推断,更多的群体性事件,在地方政府的运作之下,被压了下去,躲过了上级和媒体的视线,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之中。

如同中国其他领域的研究一样,学界惯常使用的“民变”一词,不同的研究者各有各的定义。在诸多后世研究者笔下,“民变”之民其实是与“官”对应的。在斗争史观的框架中,大多数研究者将一切反抗执政者的群体性行为,皆称为“民变”,因此,在他们的统计中,既有官军的哗变,也有饥民的暴动;既有就事论事的维权式抗争,也有号召推翻现政权的政治运动。

大致可以推断的是,对于境内发生的有政治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尤其那些已经扯旗放炮公然暴动的,地方官员基于讲政治的惯性,一般不敢隐瞒。而对于牵扯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基于维权的抗争,则必定是能压则压、能瞒则瞒。在那些没有记录下来的群体性事件,维权事件应该是占了绝大部分。

即便在兼收并蓄的广义“民变”口径下,统计分析都清晰表明:晚清日趋频繁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并不挑战现行政治制度,只反贪官、不反皇帝,无非就是维权抗争的激烈形式,甚至是流血形式而已——尽管这些事件被抱持斗争史观的学者,广泛解读为阶级斗争和阶级革命的主要成分。

《剑桥中国晚清史》认为:“二十世纪之初,秘密会社就不再对社会动乱的政治化起着不可缺少的决定性作用了……文献材料表明,所有这些动乱都是经济因素触发的,因为经济因素更加激化了先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满情绪。”

对恶性群体性事件的量化分析,也证实了《剑桥中国晚清史》的这一推断。

以《清末民变年表》所统计的1910年的恶性群体性事件作为样本,分析发现,在251起事件中,确定由改革引发的利益冲突的,共有195起,占78%(参见D2版图表)。而在剩余的56起中,较大宗的是未详细列明起因的“暴动”,有37起,占比14.74%,这些暴动中,当然有一些是因改革的利益冲突激化而引发;纯刑事犯罪的劫狱2起,占比0.80%;而有鲜明的政治性诉求的,仅有4起,占比1.59%(参见D2版图表)。由此可以断言,1910年所发生的恶性群体性事件,80%以上与政治诉求和刑事犯罪无关。

为改革埋单

草根阶层不甘心、也无法继续为不公平的改革埋单,成为清末恶性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基本原因。

高达78%的恶性群体性事件,都与改革引发的利益冲突直接相关。这些利益冲突,按照所发生事件的数量及在全年事件中的占比,罗列如下(D2版表3)。

在表中所列8项中,抗捐是群体性事件的主流,而反户口调查、反学捐和警捐等3项,其实也是“抗捐”的一部分,只是因其明确标明了原因,而在统计时单列。因此,广义上的“抗捐”,并非43起,而应该是101起,占全年总事件的50.2%。

《东方杂志》曾发表《论近日民变之多》,将“抗捐”与“闹教”(西方传教导致的民教矛盾激化)作为引发“民变”的两大原因,而将“兵变”也等同于“抗捐”:“兵亦民也,而兵变之原有一名曰噪饷,噪饷与抗捐同理。”文章认为,造成抗捐,“致之者有三类人焉。曰政府(指中央政府),曰督抚,曰州县。”的确,造成和推动抗捐浪潮的第一“肇事人”,正是政府本身。

尽管晚清新政改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创下中国数千年之较,甚至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也迈出了前无古人的大步伐,但大清政府却不能不面对财政枯竭这“肾亏”问题。

大清财政两袖“清”风,中央能做的,便只有给政策、开口子、依赖各地自筹自支,允许地方“因地制宜”地将改革成本转换为各种捐税。地方政府和贪官污吏趁机搭车收费,“朝廷责之酷吏,酷吏责之有司,有司不取之百姓,将于何取之”,“所有柴、米、纸张、杂粮、菜蔬等项,凡民间所用,几乎无物不捐”,形成了改革越深入、苛捐杂税越多的恶性循环。

早在1904年11月底,光绪皇帝就发布了一道圣旨,对改革造成的苛捐杂税极为担忧。这份较高指示的尺度相当大、言辞相当尖锐,基本点出了改革中的弊端:

“从来立国之道,惟在保民。近年以来民力已极凋敝,加以各省摊派赔款,益复不支。剜肉补疮,生计日蹙。深宫惓怀,常切疚心。

“兹特明白宣示,所有各省派捐等款,除有大宗收数者,姑准照办外其余巧立名目及苛细私捐,即概行禁止。凡地方应办要政,仍当次第推行,一切学堂工艺,有关教养之事,但当官为剀切劝导,应由绅民自行筹办,不准藉端抽派,致滋苛扰。”

根据这份圣旨,各地改革应当量力而行,改革经费的筹措,必须秉持绅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但是,在改革的大跃进中,煌煌天语早被官场漠视,毫无作用。

梁启超说:“教育之费取诸民也,警察之费取之民也,练兵之费取之民也,地方自治之费取之民也。甚至振兴实业,所以为民阔维持生计者,而亦徒取之民也。民之所输者十,而因之所得者二三,此十之七八者,其大半皆经由官吏疆臣之手,展转衔接,捆戴而致诸辇下矣。”

1909年,御史赵炳麟列举了各省开办新政所需费用:“司法一项约费百万,教育一项约费百万,巡警一项大省约费三百万、小省尚需二百万。单此三项计之, 各省每年平添四五百万的开支。”所有这些改革成本,都是通过摊派,从小民头上强征而来,苛捐杂税其实正是大清改革的推进剂,如何停得下来?

当时的《国风报》,对这种“劫贫济富”感慨道:“各国租税,务稍重富民负担,而减轻贫民负担者。我国乃相反,惟敲削贫民,诛求到骨,而富者反毫无所出。”

1910年的《广东省财政说明书》,就记载了琳琅满目的捐税名目。广东捐税共分正、杂、零星三大类:

正捐包括房捐、膏店牌费、屠捐、酒瓶牌、缉捕经费、保良公司妓捐、轮拖渡饷、吉庆公所戏捐、庙捐警费、琼州府商捐、小店押饷捐、硝磺捐、东洋马车捐、洁净警费;

杂捐包括木排捐、鱼捐、糖捐、米捐、秤捐、柴炭捐、麻纱布捐、花炮捐、人力车捐等;

零星杂捐有纸簿捐、鸡鸭蛋捐、当商照费、税契带捐、桂捐、金花票捐、鱼盐捐、花车捐、萝卜捐、花生捐、靛青捐、肥料捐、石灰捐、呈戳捐、烟丝捐、爆竹捐、米箩捐、瓦窑捐、呈词捐、松枝捐、石炭石灰捐、毛鬃报效等。

而且,在某种捐税之下,还有各种子目。如保良公司妓捐之内,有花楼及艳芳楼警费、南词班警费、花楼房捐警费、酒楼警费、花酒艇警费、宴花筵艇警费等;房捐之内,有巡警总局费、警务公所费、满洲八旗巡警局费、汉军八旗巡警费等……

这些,还只是“公账”,如果再要加上各级官吏的“搭便车”行为,无论造铁路、办学堂还是查户口,都成为敛财的工具,“加赋增捐,络绎不绝,卒之无毫发之成效,惟是一般趋利速化之官吏,坐充其私囊而已”。民众从改革中,往往是未见其利,已蒙其害,他们成为改革成本的承受者,却不是改革利益的享受者。如此改革,也就势必招致民众的反感、反对乃至反抗。

美国学者周锡瑞(Joseph W. Esherick)强调,晚清的新政改革只是有利于上层社会,而担负新政捐税的是中国比较贫困的阶级,“以前不办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办自治巡警学堂,无一不在百姓身上设法”,“